阿里山歷史文件回顧五
阿里山森林鐵路的經營該何去何從?
阿里山鐵路一百週年紀念文章之16
接續前一段文章 阿里山歷史回顧四 阿里山森林鐵路的管理機構變遷
誠如史賓若沙所言,不哭不笑,只是理解。
放下激動與謾罵,我們得冷靜分析,這樣決策的成因 。
其實鐵路經營"一元化"的政策,回歸專業沒有錯,
錯在"急就章"與缺乏"知識"。
首先"急就章"的部份
從林務局前身"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產管理局",
1947年經營阿里山鐵路,到現在已經超過半世紀。
林務局員工對阿里山鐵路很有感情,也有歷史使命感,
但是他的上級農委會,卻是無心經營。
自從凍省之後,台灣省政府虛級化,
1999年起,林務局納入新的高層"農委會"下面,才不過10餘年,
卻因為阿里山鐵路有太多交通專業內容,與業務執掌差距太多,
加上兩次重大車禍的行政責任,
農委會希望移轉鐵路給專業經營,"責可旁貸",並非毫無道理,
即刻脫手燙手山芋,這是農委會的立場。
然而,當這個燙手山芋,阿里山鐵路要丟給台鐵,
交通部台鐵早已經債台高築,累計虧損一千多億,
台鐵的人事成本過高,
當然不太願意去經營人事成本高,營收又少的支線。
(深澳線只願開到海科館,舊山線也要ROT經營)
因此對於燙手山芋阿里山鐵路,敬謝不敏。
這個沉重負擔,台鐵自顧不暇,這是交通部的立場。
因此,當決策的農委會與人事高層,
決議要阿里山鐵路非得丟掉不可,該怎麼辦?
農委會那邊讓林務局"自動繳械",有責無權,
交通部那邊讓台鐵局"利益全拿",有權無責,
最後湊出這樣的荒謬結果,車路分離,權責不均。
"急就章"之下,只管立刻丟掉,不管死活,
2004年鐵路民營化的悲劇,再次上演。
從此,阿里山鐵路步入坦途了嗎? 不!
一間廚房,讓兩個"廚師"同煮一鍋湯,
把一鍋好湯煮得酸甜不均,五味雜陳。
(林務局)屋主痛苦萬分!
以後每年要編一筆高額預算,去養一個高貴的房客,
這筆預算會讓林務局債臺高築,收支不能平衡,永世不得超生。
哪一天監察院審計部稽查,發現這是一個爛攤子,要求檢討,
主管壯士斷腕,拒編這筆預算,阿里山鐵路立即壽終正寢。
(台鐵局)房客膽顫心驚!
這樣的條件看似優渥,穩賺不賠,卻被人罵"吃人夠夠",圖利改建商,
但是這條件並不是他開出來的,然而,他卻必須負起所有的社會責任。
當年宏都82條款造成社會公憤,未來出事該條件將重創台鐵形象,
只要又發生天災無法營運,或類似2008年23K爭議事件,
阿里山鐵路立即停駛,出脫經營權,可想而知。
其次缺乏"知識"的部份
熟悉世界鐵道 史的專家,都知道「車路分離」的詬病,鮮少成功案例,
就是一旦發生事故,"車公司"與"路公司",一定互踢皮球,互推責任,
2002年發生在英國的IC125 轉轍器出軌大車禍,
中國記者劉海若重傷與 2名台灣女記者不幸過世,殷鑒不遠。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70515124212
創下天價的賠償案例不說,更讓車公司與路公司為了誰該出錢,
互相打官司。
台鐵是車公司,承擔了極大的政策風險,而不自知。
這樣的荒繆組合,將來一定出事,雙方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阿里山鐵路,其實是全民資產,而非政策負擔,
它是一條偉大的登山鐵路,在全球登山鐵道享有獨特地位。
但是公務部門,卻對相關的統計資訊知識,知道得很少,
因此我才會耗盡半生心力,努力完成這三本書,昭告天下。
如果決策高層,知道它的重要性,
或許會改變決策高層,阿里山鐵路非得丟掉不可的想法。
我想,對於阿里山鐵路來說,應該提高它的位階,
建議政府應該成立"阿里山森林鐵路管理局"籌備處,
獨立機關,權責並重,
不論是隸屬在哪一個單位底下,預算獨立,專款專用,
不受原有單位盈虧拖累,這樣最為合情合理,對於社會也最為有利。
詳細請參閱 莫讓冷漠政策的大樹 壓垮阿里山森林鐵路
同時兼顧交通與文化資產兩個面向,
這才是真正鐵路經營"一元化"的政策,回歸專業經營。
目前阿里山鐵路,要求全面改建,因為最小曲率半徑40公尺 ,
22 kg /m鐵軌怎麼可能換成37kg/m,彎度沒辦法做,而且運送困難,
最重要的是這個改建毫無意義,還不如蓋一條新的鐵路。
我早就呼籲,修訂「阿里山鐵路專用鐵路法」或「文化資產鐵路法」。
由林務局負責召集,包含交通部、鐵路專家與文資學者等共同擬定,
既維護其文化資產價值,亦兼顧其行車安全。
讓阿里山鐵路在法規面上,有真正的「立足點」,
詳細請參閱 莫讓冷漠政策的大樹 壓垮阿里山森林鐵路
以及後來的荒誕決策,不禁令人扼脕!
好的政策不是你輸我贏,而是共創雙贏,
為何當權者只想到便宜行事,永遠不能理解?
這個決策是林務局輸,台鐵也輸,阿里山鐵路輸得最淒慘,
我們成為歷史罪人,台灣人失去歷史古蹟,更是輸得徹底,
只有不負責任,只圖安逸退休的政客,是唯一的贏家。
而阿里山森林鐵路,應該成立專責獨立機關,這並非新意,
其實早在1950年,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產管理局,就已經提出過了。
(參閱下一篇文章) 國家檔案局的資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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